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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未”发“令”——舒城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浏览次数:486作者: 舒城县法院 廖源   发布时间:2023-12-05

 

12月5日,舒城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20年3月3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3年4月,原告李某以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不成后,不准双方离婚。2023年11月28日,张某起诉李某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都居住在外地,孩子目前跟随母亲生活,在了解了孩子的意愿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细致交谈,并向双方释明《家庭教育促进法》,督促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离婚调解意见,婚生子由李某抚养。

案件结案后,为引导双方继续共同承担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双方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乎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带给父母的不仅是约束,更是对其正确履行家庭责任的助力和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舒城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主动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努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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