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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枫”正红】一株桂花树引起的纠纷
浏览次数:194作者: 舒城县法院 胡军、周旭   发布时间:2023-12-07

前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即日起,舒城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法庭“枫”正红》专栏,聚焦舒城法院各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特色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展现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助推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信源治理。敬请关注!

近日,舒城法院晓天法庭联合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调解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原是一墙之隔的邻居,更是同宗乡邻。原本两家关系和睦,邻里守望互助,但因一棵桂花树处置不当,致使两家纠纷乍起,经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协调无果,张某甲将张某乙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甲认为,此株桂花树枝叶茂盛形状美观,还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但被告为修通往自家的水泥路,没有得到原告允许挖起案涉桂花树致使此树枯竭死亡。被告张某乙认为,该株桂花树栽在被告家地里,被告使用自己的地不用征得原告同意,所以拒绝赔偿,且被告在修路前已经告知原告移栽桂花树,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无奈只能自行处理。

调解经过

舒城法院晓天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山区乡邻之间多发的矛盾纠纷,双方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起案生案,影响相邻和睦。承办法官遂多次与原、被告沟通明理释法,并借助情理感化,在双方对案件基本情况予以认可后,法庭将案件推送至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特约调解员,由法庭干警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一步做双方和解工作。

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乙自愿赔偿张某甲2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心得

法官在办案时如果简单机械的办案,判决虽易,但矛盾可能长存,甚至会引起进一步的纠纷,应当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正是通过与基层组织协调联动,调解纠纷,才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纠纷,让双方乡邻乡情关系恢复如初。

后语小小法庭,偏居一隅,却是离群众“最近的地方”,承载着一方群众对稳定公正的殷切期盼,助推着一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孜孜不倦的舒法人用心用情用力让“小法庭”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释放“大能量”,发挥“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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