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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路上】终本清仓有力度 保护权益见实效
浏览次数:5115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4-08-20

“法院对我的案件很负责,执行很有力度,这么多年了,我都快不抱希望了,没想到还能追回,我真的好激动!”近日,舒城法院成功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到位。8月13日,申请人将一面印有“一路鹏程颂凯旋 执行有力助和谐”的锦旗郑重的送到舒城法院,以此表达对执行干警高效执行办案的赞许和认可。

2014年,被告苏某向原告吴某陆续借款,2015年1月,被告苏某向原告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某人民币73400元”,被告苏某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后吴某催要未果于2016年提起诉讼,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吴某归还借款73400元,被告苏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查,苏某某与苏某系父子关系,苏某某无履行能力,苏某除少量钱款被依法划扣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去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情况,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但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始终密切关注,定期查访被执行人的线索、动向。

2024年,“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执行干警查到了苏某的相关信息,立即恢复执行,迫于执行压力,苏某来到法院与申请人吴某协商解决案件,苏某还存在侥幸心理,企图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履行。

执行干警严厉告知苏某:“这钱欠这么久了,给申请人带来很多麻烦,希望你能认识到错误,自觉还钱,否则将承担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苏某见此情形,又表示能不能先履行几千,剩下来分期还款,执行干警再次严肃告知其立即履行,看到法院动了真格,苏某“拖一拖”“赖一赖”的侥幸心理被完全打消了,他表示:“我知道自己错了,我马上想办法还钱”,随后,苏某立即筹集款项,当场将下剩债务履行完毕。至此,这件近十年的陈年旧案终于圆满执结。

今年以来,舒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终本清仓”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终本案件执行力度,全面梳理核查终本库案件,逐案分析,通过采取线索核查、司法惩戒等多种执行措施,清底数、去存量、控增量,尽最大努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律小知识

一、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二、“终本”有什么条件?

案件“终本”的适用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终本”后,案件还能执行吗?

可以。终本≠终结。满足以下情况可以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2、法院依职权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在终本案件后续管理中,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条件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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