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虚构其为“陕西省榆林市红色文化中心”总监,并谎称有人愿意高价收购其持有的“毛泽东诞辰125周年纪念版玉玺”。李某信以为真,后王某又以需要支付交易定金等理由,向李某索要钱款,李某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支付人民币共计5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的亲属赔偿了李某的损失,王某的行为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